内容详细参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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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和承办机构 
  主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 
三、展会地点 
  广交会展馆A区、B区与C区。 
  地址:广州市阅江中路382号 
四、展区安排 
  广交会按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机械、五金工具、建材、化工产品、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纺织服装、鞋、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食土及土特展品15大类商品设置50个展区。

五、组展方式 
  广交会遵守“宏观指导,地方组团,行业协调,专业办展”的16字方针。设 48个交易团,各类企业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参加交易团,并作为交易团成员参加广交会。6个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协调作用,负责相关展区协调管理工作。 
  六、广交会机构设置 
  (一)广交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 
  职责:负责广交会大会总体协调;广交会重大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商务部领导及嘉宾到会接待工作,落实部、司领导交办事宜。负责广交会有关信息的编号、上报;广交会各办之间的文件流转和机要、保密等文秘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现场展览服务和通讯、财务等配套服务;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 
  电话: 020-89130405 
  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办公室(电话:020-89138105)。 
  (二)广交会业务办公室(简称业务办) 
  职责:组织、布置出口成交工作,负责外贸政策研究、形势分析,指导出口成交统计工作;指导广交会展览成效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广交会组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有关广交会改革发展调研;负责有关业务信息编报(包括广交会总结等);指导查处违规转让和倒卖展位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系交易团、商会/协会,协调有关展览工作;指导和推动信息化工作,建立完善的广交会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 
  电话: 020-89130415 
  业务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电话:020-89138569)。 
  (三)广交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 
  职责:负责广交会对外交往、外事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安排广交会领导的外事活动;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国经贸代表团;邀请或协助邀请外方主讲人、驻华使(领)馆官员、商会团体或公司代表等参加在广交会期间举办的上述相关会议。
  电话:020-89130435 
  外事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外联处(电话:020-89138661)。 
  (四)广交会政治工作办公室(简称政工办) 
  职责:负责广交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违规转让和倒卖展位的检查工作。 
  电话: 020-89130445 
  政工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政工处(电话:020-89138469)。 
  (五)广交会保卫办公室(简称保卫办) 
  职责:负责广交会展馆和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到会采购商、国内与会人员的住所及主要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的组织指挥,包括制定广交会保卫方案,协调各级公安部门行动,维护广州地区的社会治安,为广交会创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负责展馆的防火安全;负责维护广交会展馆及其附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顺。 
  电话:020-89130455 
  保卫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保卫处(电话:020-89138706)。 
  (六)证件服务中心(简称证件中心) 
  职责:会同外贸中心有关部门,负责广交会证件的印证、制证、发证,采集、分析、汇总采购商信息资料;负责规划完善办证系统、培训使用办证系统和现场管理。 
  电话:020-89074092 
  证件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保卫处(电话:020-89138707)。 
  (七)新闻中心 
  职责:负责广交会期间记者邀请、接待、重要采访活动的安排以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收集、整理《舆情快报》;负责编辑出版《广交会通讯》;负责宣传品发放管理。 
  电话: 020-89130465 
  新闻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新闻宣传处(电话:020-89138495)。 
  (八)卫生保障办公室(简称卫生办) 
  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广交会卫生保障工作。与卫生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和掌握卫生动态,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和卫生防疫情况宣传口径;检查卫生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病情报告,处理卫生保障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力量及相关工作;汇总广交会卫生防疫情况信息,编写简报。 
  电话:020-89130391 
  卫生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展会服务部(电话:020-89139557)。 
  (以上机构会议期间电话的启用时间为4月9日,如有变化,以广交会公布的电话号码为准。)


 

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各商/协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出口额(即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标准:

广交会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要求

 


地 区 企业类型 金额(万美元) 
沿海 流通型 150 
非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流通型 75 
非流通型 40 
西部 流通型 40 
非流通型 20


   
四、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六、参展展品要求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七、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八、本规定自第105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一、展位类型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展位两种。一般性展位由地方交易团、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安排。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

二、参展申请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 ”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上年度出口额、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并提交给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交易团参展组团单位,参展申请正式生效。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展位数至少为1个(标准展位面积为9㎡,化工产品展区按4㎡为1个展位,铁石制品展区按20㎡为1个展位,车辆(户外)展区按20㎡为一个展位,工程机械(棚下)展区按12㎡为一个展位,工程机械(露天)展区按20㎡为一个展位)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在线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三、展位申请与安排流程

 

一、参展商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由参展企业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即未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要求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 
  3、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4、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参展企业承担。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企业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企业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展品清单; 
  (2)《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2、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3、更换展位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二)广交会期间各商/协会组织展品检查组负责检查广交会有关展区参展展品摆放情况,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大会业务办。各交易团负责对本团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广交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 
  (二)对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协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企业(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广交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违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展品,由参展企业立即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广交会予以没收。 
  2、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广交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广交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企业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举报。 
  (二)参展企业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已批准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进行举报,由广交会进行查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广交会期间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广交会通过交易团与参展企业签定《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各参展企业应在广交会上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四条 大会业务办设立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是广交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投诉的机构。广交会邀请当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驻会参加投诉站的工作。 
  第五条 投诉站仅受理当届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 
  第六条 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人员,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广交会参展企业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 
  第八条 参展企业如违反与大会签定的相关协议,在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上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九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广交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广交会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广交会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十条 持有参加当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投诉站投诉。投诉、处理流程见附件5.1、附件5.2、附件5.3。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站工作人员出示权属证明。对上届已经投诉站处理过的专利、版权投诉,而本届继续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上届广交会闭幕后通过法律途径跟踪处理的法律文件。如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不予受理。投诉站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 
  第十二条 上述有关文件经投诉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提请投诉书》样式见附件5.5。 
  第十三条 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投诉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应以在广交会正式备案的参展企业代表协助投诉站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四条 投诉站处理涉嫌侵犯专利或版权的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如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物品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处理。同时被投诉方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投诉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的,不再经营或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方和投诉站保存。其样式见附件5.6。 
  第十六条 如被投诉方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发回暂扣物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举证的,广交会对暂扣物品予以没收,终止该物品展出。 
  第十七条 为维护广交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站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且被投诉方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广交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馆内对被投诉方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第十八条 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站将当届受到广交会处理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名单分别抄送相关交易团和商会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联营企业涉嫌侵权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商标侵权的投诉,由投诉站会同驻会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侵权行为属实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构成侵权”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利、版权的投诉,由投诉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涉嫌侵权”,终止涉嫌侵权展品展出,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如被投诉的参展企业业务员(参展商)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以对该企业进行大会通报警告或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初步处理后,如发现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展品,大会可以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取消其当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并在《广交会通讯》对该参展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一届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大会将予以书面警告;对连续两届或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涉嫌侵权行为;或故意假冒、冒充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一方经司法或行政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将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同届广交会期间,涉及10家企业以上同时侵犯1个权属号的(即大面积侵权),或一个企业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大会通报警告,并可以取消下一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涉案率(被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数/参展企业数)超过当届广交会的平均涉案率(被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总数/总参展企业数)50%的交易团或商会,扣减下一届展位基数5%。 
第五章 术语释义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志权;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七、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二十九条 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广交会正式备案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直接涉嫌侵权者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的,本办法第三条“处罚”所列各项对涉嫌侵权者的处罚,除由该参展企业承担外,相关涉嫌侵权企业比照参展企业一并处罚。 
  第三十条 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无论投诉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人拟对被投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应通过当事人当地的行政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站每届广交会均会对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涉嫌侵权参展企业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广交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特指广交会宣传品、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和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宣传品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馆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由新闻中心统一安排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直接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广交会新闻中心对广交会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类:1、广交会授权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广交会宣传光盘》、《导向手册》、《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2、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3、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或其他宣传品(每个单位限一种)。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二)未经广交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徽标;不得以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大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三)广交会宣传品必须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四)广交会宣传品(样本)必须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批,审批当届有效。其中的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内容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提供样本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备案。 
  (五)广交会宣传品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安排在指定发放地点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取用,不得售卖。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交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 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 
  (六)广交会新闻中心有权对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3、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广交会宣传品在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每种不少于8000册,编印单位须在广交会开幕前交纳发放工本费(每种8000元人民币/届)。 
  (八)经商务部批准在广交会发放的部分展会招商宣传资料以及外贸中心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广交会宣传品有关规定执行。 
  (九)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外贸中心新闻宣传处负责联络。电话:020-89138495;传真:020-89138487。 
  二、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 
  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是指广交会进口展区、出口展区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张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各交易团对出口展区所辖参展企业的宣传品按大会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三、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是指经批准进入广交会的商务单位,用于介绍本单位以及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提供服务的业务项目的宣传资料。 
  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单位服务点范围内发放。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对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四、检查和违规处罚 
  广交会大会检查组和保卫办“展馆秩序纠察队”有权对馆内宣传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馆内宣传品所属单位人员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宣传品,一经证实,大会将予以劝阻、没收资料和证件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广交会保卫办将会同其管理部门作出清场处罚。 
  五、本规定由广交会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交易团审核和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 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五条 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 交易团于每年3月20日(春交会)或9月20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品牌展区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 
  第二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和查处 
  第十二条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认定标准: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未按广交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六)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中的以下情况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视同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即日起封闭违规展位和违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其他展位,所有展品撤出展馆。 
  (二)没收相关参展证件。 
  (三)取消从当届起连续十届在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记入违规名单。如果一企业在两个及以上展区违规转让或转租(买)展位,取消其从当届起连续20届的相关展区参展资格。 
  (四)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第十六条 对违规参展企业负有组展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予以通报批评。 
  (二)从下届广交会起扣减违规参展企业所属交易团等量展位数。 
  第三章 违规使用展位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广交会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 
  第十八条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购买方主动举报,提供展位倒卖证据并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有关展位由主动举报方使用,重制展位楣板并办理相关参展证件。 
  下届广交会,主动举报的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购买方可按管辖关系向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如符合参展资质标准,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十九条 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第三方,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且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可按管辖关系于下届广交会向其所属交易团申请展位。相关交易团应按举报的同一展区同等数量展位安排其参展,广交会在违规使用展位所属展区为其所属交易团相应增加等量展位。 
  第二十条 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的交易团,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展位数量。 
  第二十一条 主动举报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交易团,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查实认定的,自下届广交会起按查实的展位数增加其展位数量,由其按相关办法安排本团合格企业参展。 
  第四章 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查处收回的展位从下届广交会起,按照以下办法安排,安排结果至下一次重新分配各交易团展位总量前有效: 
  (一)商务部向各交易团公布。 
  (二)各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请;商务部按有关方法将收回展位安排给提出申请的相关交易团使用。 
  (三)相关交易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商务部切块安排的展位分配给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经相关商(协)会复核后安排参展。 
  第二十三条 查处收回展位符合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情况的,按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05届广交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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